一、政策背景
随着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深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成为移动源污染防治重点,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相当于数十到数百辆普通机动车。为有效控制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更好地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印发的《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在征求各市级相关部门和区县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特制定《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二、制定通告的政策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按照《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部署要求,2020年6月底前,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4.1.3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的区域,限定区域内可选择执行表1中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烟度排放的Ⅲ类限值。
三、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禁用区域。中心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北至湖滨路、团结桥、新兴路,东至一马路、煤城路、天祥路、奋斗桥、昌盛路、南选路、血站街、工交路、南山路,南至水利街、昌南路,西至学府路、支架路、西解放路、胜利路、湖北路等合围区域(含以上道路)。
(二)管理对象。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排气烟度检测结果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等)。
(三)应急抢险工程、应急清雪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四、其他规定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鹤岗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