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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政府>>龙江要闻>>专题专栏>>【权威发布】黑龙江省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政策支持

        黑河市出台22条政策措施 助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渡难关

        2022年03月30日08:36  来源:人民网黑龙江频道

        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推动复工复产,日前,黑河市出台《黑河市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定生产经营相关政策》,明确从22个方面对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稳定生产经营给予支持。

        一、减免房屋租金。对承租政府行政事业单位所属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2022年6个月的租金或免费延长6个月租期。

        二、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落实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三、减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落实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落实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免收贷款周转金手续费。疫情期间,对申请办理贷款周转金的中小微企业免收其向周转金运行机构所需缴纳的手续费,单笔业务使用期限延长至60天。

        六、提振消费需求。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3000万元政府消费券支持范围,以发放消费券等方式开展促消费活动。引导鼓励相关市场主体开展促销活动,恢复消费市场热度。

        七、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微企业采购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对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将小微企业产品价格扣除比例统一调整为10%,按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八、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作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的,优先争取省财政厅降费奖补补助。

        九、发挥国有企业帮扶带动作用。对已与市直所属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于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延长4—6个月合同履行期限并签订补充合同。

        十、延期申报和缴纳税款。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税务机关依法准予延期申报,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税务机关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十一、缓缴公积金。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小微企业,可在2022年5月9日前补缴。期间,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缴存人申请租房提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益。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在2022年5月9日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十二、延期缴纳医疗保险费。未能按时缴纳所属期为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的医疗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延缓至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补办补缴,补缴后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延长缴纳期间免收滞纳金。

        十三、延期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2020年已暂退80%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2年12月31日。

        十四、实行到期事项延期办理。因受疫情影响,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延期办理;对食品经营、药品经营等各类许可证到期未能及时办理延续的市场主体延期办理;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授权证书未能按期复查的市场主体延期办理。以上事项自市行政服务大厅恢复业务办理之日起延期30个工作日。

        十五、扶持科技企业孵化服务机构。疫情期间,为入孵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等费用的科技企业孵化服务机构,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十六、为个体商户提供便利条件。2022年5月15日前,在不影响车辆通行、人员交通和公共安全等前提下,允许市区沿街经营商户,在所属经营实体店墙体向外1米范围内规范摆放经销商品,拓展经营场地。同时,允许流动商贩在中央商业步行街、西兴路及土产路停车场按照规定时段、规定地点、规范要求适度占道经营。

        十七、优化信用修复服务。对于因疫情影响造成企业失信行为,积极履行信用修复工作职责,安排专人指导,主动对接帮助企业做好信用修复。企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获取的信用报告,视同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作为信用修复相关依据。

        十八、审慎开展疫情防控期间失信行为认定。对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合同违约、符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的金融债务违约、未及时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等失信行为的中小企业,相关部门可采取适当延长整改期、暂缓信息报送等措施,一般不纳入失信名单,不实施联合惩戒。因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导致的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行为,一般不纳入失信名单,不实施联合惩戒。

        十九、疫情封控期间欠费不停电。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

        二十、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二十一、发挥再贷款支持作用。支持地方法人银行运用再贷款资金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促进降低融资成本。

        二十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韩婷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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