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出资企业债务融资管理,规范债务资金使用及偿付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债务风险,黑龙江省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了《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在省国资委开展的带息负债定期监测,修改完善出资企业担保管理措施,开展资产负债率考核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全面强化出资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将对防范化解企业重大债务风险起到积极作用。
按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出资企业债务管理应遵循合理适度、分类管控、自我约束、风险可控原则。出资企业应审慎规范决策,实行资产负债率和带息负债规模双重约束,健全完善债务风险防控体系,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出资企业债务资金使用和偿付管理做到“五要”,即要按照融资贷款的用途合理使用债务资金,要统筹平衡债务偿付安排,要加强统借统还业务管理,要加强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要加强债务风险日常管理,做好风险处置预案。
下一步,省国资委将从项目投资、直接融资、间接融资、绩效考核和综合监督等方面,强化出资企业债务日常监管,加大监督问责力度,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杨雪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