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尔滨市民政局重新印发了《社会救助工作相关制度(试行)》(以下简称《相关制度(试行)》),进一步规范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及管理工作,切实提高社会救助“放管服”质效。
据了解,原《社会救助工作相关制度》文件于2013年印发,文件制定至今已过9年,一些制度规定已不适用,且部分工作要求已在其他文件进行了专门规定。《相关制度(试行)》根据总结日常业务实际、针对性开展调研、广泛征求区县(市)意见,在原《相关制度》基础上,进行了修订补充。
新增6项制度 提高救助规范性
针对基层反映的代表性疑难问题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易出现问题的环节,新增社会救助申请登记制度、社会救助档案管理制度、公示公开制度、动态管理制度、社会救助款物代取备案制度、特困人员照护管理制度6项工作制度,内容涵盖从申请登记到在保人员的信息公开,进一步明确了动态管理范围、周期和方式,规范了救助款物代取及特困供养人员照护管理,实现了全流程规范、闭环式管理,进一步提高了审核确认工作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删减3项制度 提升内容实操性
本次重新印发的《相关制度(试行)》,删除了农村低保流程受理制度、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行为准则、公开受理制度3项工作制度,既精简了制度内容,方便基层理解操作,又减轻了基层压力,实现了为基层工作人员减压减负。
修订4项制度 增强制度适用性
继续保留社会救助申请代理制度、近亲属备案回避制度、民主评议制度、投诉举报核查制度4项工作制度,结合社会救助业务发展实际,对具体制度内容进行修订完善。
一是拓展制度适用范围,将低保申请代理制度、备案和回避制度拓展适用于低保、特困、低保边缘、临时救助等全部基本生活救助领域;二是规范制度程序要求,建立《社会救助信访问题登记台账》,强调信访事项限时办结和全面完整建档要求;三是明确民主评议适用情形,在审核确认过程中,无明显争议的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在已有工作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完善发展方向,与时俱进修订制度要求,增强适用性和指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