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体系建设,切实提升收容救护能力,促进野生动物保护理念与科学知识普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省积极推进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建设工作。省林草局根据各市(地)上报的本行政区域内承担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的机构(站),经核实,核定了全省第二批5个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站),现予以公布。